无锡市人才柔性流动管理办法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公安局关于《无锡市人才柔性流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委办发[2003]5号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制定的《无锡市人才柔性流动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月27日

 

 无锡市人才柔性流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资源开发与管理,构筑我市人才高地的若干规定》(锡委发[2002]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人才引进与开发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人才,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以及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其他各类人才。人才柔性流动,是指打破国界、地域、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刚性制约,在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关系(不迁户口、不转人事关系)的前提下,适应市场经济和人才社会化发展要求的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来去自由的人才流动方式。


    第三条 人才柔性流动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 智力引进。外国或外地各类人才不转任何关系或只转部分关系,定期或不定期、长期或短期在锡工作;外国或外地各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项目协议,承担项目或课题研究任务,提供智力服务。


    (二) 业余兼职。凡有时间和能力兼职的人才,在不侵犯本单位知识产权和经济利益、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兼职。


    (三) 用人单位与人才协商确定的通过人才市场租赁、单位租赁等其他方式。

 


 

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为规范用人单位用人行为,保证柔性流动人才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本市各单位在使用柔性流动人才时,均须申请办理《特聘工作证》(其中海外留学人员到市引智办办理《留学人员来锡工作证明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以柔性流动的方式跨单位工作:


    (一) 正在承担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未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的;


    (二) 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重要机密工作的人员;


    (三) 由国家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赴新疆、西藏工作的人员;


    (四) 因与柔性流动服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人员;


    (五) 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六) 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得流动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


    第六条 各类人才柔性流动时,确需占用部分本职工作时间,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同意,本单位可以从其柔性流动的收益中合理提取费用,具体数额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柔性流动人员在柔性流动工作中完成的技术专利和成果的使用和转让权利,由柔性流动服务单位和本人在双方聘用合同中加以明确。


    第八条 各类人才柔性流动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处理方式,由柔性流动服务单位和本人在双方聘用合同中加以明确。


    第九条 各类人才柔性流动工作所得收入应依法纳税。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人才柔性流动的管理和指导,不得阻挠正当的人才柔性流动。


    第十一条 各类人次柔性流动时,应当确保不影响本职工作,并维护本单位以及柔性流动服务单位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否则本单位或柔性流动服务单位可给予教育批评,必要时,可以责令其停止柔性流动,直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之间在柔性流动问题上发生争议的,有合同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处理;没有合同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合同鉴证单位调解;调解无效由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十三条 《特聘工作证》的承办单位为无锡市人才服务中心。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申领《特聘工作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特聘工作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聘用协议书;


        3、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一寸照片二张,本市兼职人员还须提供原单位工作证;


       4、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五条 《特聘工作证》申办审批程序:


        1、 用人单位将申报材料送市人才服务中心报批;


        2、 市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3天内给予答复;经审核同意者,向用人单位发放《特聘工作证》;


        3、 来锡工作的外地人员,用人单位凭《特聘工作证》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到其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签证、注销办法:


        1、《特聘工作证》使用期限为一至三年,需延期者,由聘用单位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延期签证手续;


        2、特聘人员在聘期内更换聘用单位,须重新办理特聘手续;


        3、特聘工作期满或解聘后,由聘用单位负责收回《特聘工作证》并送市人才服务中心归档。外地以柔性流动方式来锡人员持市人才服务中心开具的解聘通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及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


        4、《特聘工作证》期满自然失效。


    第十七条 《特聘工作证》须盖有无锡市人才服务中心证件专用章,由本人携带。

 


 

第四章 享受待遇

 

    第十八条 外地以柔性流动的方式来锡人员在锡工作期间,凭《特聘工作证》可在以下方面享受相关待遇和优惠政策;


    (一)参加单位和社会的各种集体活动,参与本市的各种评比、奖励活动,并在申请科研经费资助、购买商品住房、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


    (二)在人才选拔、人才培养、人才流动等人事管理方面享受本市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


    (三)工资报酬可根据其所任职务和本人的专业水平,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其工资收入可由单位成本列支;


    (四)可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在锡申报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因用人单位工作需要可按有关规定在锡申办出国(境)手续;


    (六)对以柔性流动方式在锡工作的外地人员,均可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今后回外地的,可按规定保留、转移关系或结算。单位还可以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提高保障水平;尚未实行社会统筹保险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在合同或协议中对待遇作出约定;


    (七)来锡从事专利入股、投资创办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八)海外留学人员到本市投资创业的,享受留学人员来锡创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九)被我市单位合法聘用三年以上且学历为中专及以上的外地来锡人员,可持《特聘工作证》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本市各类人才柔性流动时,享有如下待遇:


    (一)柔性流动人员在柔性流动工作中取得的收入原则上归个人所有。涉及所在单位技术权益的,由所在单位与柔性流动人员按照兼顾单位和个人利益的原则协商分配。


    (二)柔性流动人员全面完成本职工作,并在柔性流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柔性流动单位给予奖励。对符合国家有关奖励条件的科技成果,可以申报相应的科技成果奖。


    (三)柔性流动人员在柔性流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应与本职工作的成绩一起记入本人的考核档案,作为提取、加薪、评价专业技术水平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意见由无锡市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无锡市人事局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公安局

                           

2003年1月6日